案情:手机价格一降再降,购买手机是目前相当时兴的一种消费,相应地,有关手机的诉讼也多了起来。房山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因手机质量不合格,买主要求退货的案件。
买主夏松颀于今年2月12日从房山某经营部以1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cd928+”手机、一块锂电池及充电器。数日后,夏松颀发现该机发射信号不灵敏,遂找到该经营部。
该经营部分别于4月27日、5月2日、5月11日,三次将该手机送往指定维修地点“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经过维修中心检测,发现夏松颀所购手机后壳破裂、信号不灵敏及有时无信号。虽然经过两次上机调整,但该手机故障仍然存在。夏松颀遂向经营部提出更换手机的要求。该经营部却以“我部只负责售货,对需要更换及退货事宜,应由保修部门负责解决”的理由拒绝更换。无奈之下,夏松颀遂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经营部依照有关规定退货,如数退还其购机及配件款19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松颀和经营部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有效。他按约定支付了1980元价款,卖方经营部就应该保证其卖出的手机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降低的缺陷或其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夏松颀在使用该手机过程中,发现该机存在质量问题,虽然经过三次维修,但是该手机故障仍然未排除。
按照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最后判决经营部在收到夏松颀所退回的手机及配件当日,给付夏松颀购货款1980元。